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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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部位和—地面最低水平照度】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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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点亮?控,制模式设计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或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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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采用集中电》源系统时同一平面】。内相邻的防火—分区可共用集中【电,源不同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分支—回路
6!.,2.4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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