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电气设备及其保护
4.2.1 本条对井下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做出了规定。
1 矿用一般型设备是根据井下使用环境的一般特点而制造的,为封闭式结构,有较强的防潮、防滴溅的性能,外壳机械强度较高,导电部分不敞露,宜在井下选用。
2 根据煤矿和其他有爆炸危险矿井的特点,设备选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或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例如煤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3 井下采用带油的电气设备,增加了起火燃烧的危险。原则上只要有无油的设备供应,就不应选用带油的设备。
4.2.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矿井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一般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由于井下环境恶劣,电缆线路长,发生单相接地的故障概率高。当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将产生较大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可能引起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雷管超前引爆等事故。要求单相接地保护具备选择性,是为了快速判断故障地点、减少故障范围,提高处理故障效率。
移动变电站一般都深入采掘工作面,距离瓦斯和煤尘爆炸源较近,一旦单相接地电容电流过大或电缆绝缘被破坏,可能引起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雷管超前引爆、瓦斯和煤尘等事故发生。因此,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出线,一旦发生单相接地或电缆绝缘破坏事故,就应切断电源,停止工作。
4.2.9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 16895.21的规定,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可继续保持短时运行的前提条件是接地故障时预期接触电压不超过约定接触电压(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接触电压的最大值)50V;在连续发生故障时,必须具备按要求切断电源的保护措施;必须安装绝缘监测装置,在发生故障时,该装置应能发出可听和(或)可见的警告信号,以便迅速排除故障。如接地故障时预期接触电压超过50V,防护装置应有选择性地迅速切除单相接地故障。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特低电压ELV限值》GB 3805-2008中表1的相关内容,在潮湿等环境下发生单故障时,交流稳态电压限值为33V。由于井下工作场所空间狭小、纵深很长且不断推进,存在空气潮湿、多尘,巷道和硐室可能有滴水和积水等井下特殊环境条件,加之采用的移动式和手持式设备较多,岩石、矿物冒落导致电缆和电气设备损伤概率较大等不利因素,井下人员遭受电击的危险和危害较地面正常环境大。因此本标准选定的井下环境约定接触电压限值为30V。根据本标准第四章第一节有关条款规定,井下低压配电采用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的IT系统,接地故障电流小于5A,且系统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构架等均通过接地线接入井下总接地网接地,并做了等电位联结,因而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预期接触电压不超过30V的条件通常易于满足。若系统个别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构架等的裸露可导电部件单个地或成组地单独接地而与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经阻抗接地点之间无金属性导体连接时,需校核接地故障时预期接触电压是否超过30V。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2.10、4.2.11 如本标准第4.2.9条的条文说明,井下人员遭受电击的危险和危害较大,井下空间纵深长且断面狭小,工作人员接触电缆外皮、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和沿巷道布置的外界可导电部分的概率较多,而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发生单相接地的概率和受到的电击危害更大。和地面电气工程一样,在井下亦应做等电位联结,使与地有紧密接触的各种金属管路、金属构架(如运输机机架等)与电气设备外壳等处于相近电位,可显著降低人体受电击时的接触电压,降低由地面引入的高电位,提高间接接触防护水平。做局部等电位联结(在局部范围内将可触及的可导电部分连接到一起)和辅助等电位联结(将某些场所内可触及的可导电部分连接到一起)可进一步降低人体受电击时的接触电压,是有效的电击防护措施。
架线机车的回流钢轨不得用作等电位联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