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选矿厂
7.1 供配电系统
7.1.1 选矿厂的电源宜引自本企业地面主变电所;受条件限制时,亦可引自地区电力系统的变电所或其他变电所。大、中型选矿厂的电源进线不应少于两回路;任一电源进线回路故障时,其余回路应保证选矿厂全部一、二级用电负荷的电力需求。
7.1.2 高压供、配电电压等级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35kV、20kV、10kV、6kV;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380/660V,中、小型选矿厂可选用220/380V。
7.1.3 向大型选矿厂主要生产车间变电所供电的配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且宜采用放射式;供电距离较远的主要生产车间变电所和多级泵站变电所等主要负荷,宜采用双干线配电方式;辅助生产车间和生活用电负荷,可采用单干线配电方式。
7.1.4 高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宜在各高压变电所集中设置,低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可分散设置在车间变电所内。
7.1.5 同一生产流程区段的各种用电设备宜由同一母线段及线路供电。平行生产流程区段的用电设备宜由不同母线段及线路供电。平行生产流程区段的公用用电设备,在任一生产流程区段的电源中断时,宜能通过转换而获得电源。
7.1.6 车间变电所变压器的容量及台数,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选矿厂主要生产车间变电所宜设置2台及以上变压器;当1台变压器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宜能保证主要负荷或其中任一生产流程负荷。
2 辅助车间变电所,可设置单台变压器,其容量宜预留不少于15%的裕量。
7.1.7 当低压配电电压采用660V时,其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IT系统;当低压配电电压采用380V时,其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TN或TT系统。
7.1.8 当电动机启动不满足电力系统要求或工艺有调速要求时,大、中型选矿厂的半自磨机、球磨机宜采用变频传动。浮选用鼓风机、矿浆泵、尾矿输送泵应采用变频传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