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直流牵引网
6.3.1 直流牵引网的线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线路的接触线,宜采用铜电车线、钢铝电车线或铝合金电车线;
2 移动式线路的接触线,应采用铜电车线;
3 地面架空敷设的加强线、馈电线、回流线和辅助回流线,宜采用铝绞线或钢芯铝绞线。
6.3.2 牵引网导线使用电流密度值的选择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6.3.3 标准轨距铁路牵引网导线应根据外部条件和计算电流做温升校验。持续20min的最高温度,铜电车线不应大于100℃,钢铝电车线、铝合金电车线、钢芯铝绞线和铝绞线不应大于80℃。
6.3.4 标准轨距接触网的悬挂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情况宜选用季节调整的简单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小于或等于2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大于20km/h,但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车库线路。
2 下列情况宜选用带补偿的简单悬挂或季节调整链形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20km/h~30km/h的线路;
2)半固定式线路。
3 下列情况宜选用带补偿链形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大于30km/h的线路;
2)固定式线路。
6.3.5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移动式线路宜采用刚性简单悬挂。
6.3.6 窄轨铁路接触网的悬挂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线刚性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小于1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且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车库线路;
4)移动式线路。
2 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线弹性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大于20km/h,但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井下主要线路。
3 下列情况宜采用季节调整链形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大于20km/h的较长直线段;
2)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但年温差为60℃及以上和行车次数较多的较长直线段。
6.3.7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组站和有作业的站场内宜为6.0m。
2 正弓受电的固定式及半固定式线路,当列车装载高度不超过4.8m时,宜为5.5m;当列车装载高度超过4.8m,但不超过5.3m时,宜为5.7m。
3 旁弓受电的移动式线路宜为4.3m。
4 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6.4m。
6.3.8 窄轨铁路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不行人的巷道不应低于1.9m,行人巷道不应低于2.0m;井底车场内从井底至乘车场一段不应低于2.2m;采用直流750V电压时,各限制高度宜增加0.1m~0.2m。
2 选用平硐露天型电机车,硐内不应低于2.0m,硐外不应低于 3.0m。
3 选用露天型电机车的地面线路,宜采用4.2m。
4 接触线与公路交叉处的高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必要时可以断开接触线。
6.3.9 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处的接触线最低高度可适当降低。但标准轨距铁路不得低于受电弓最低工作高度;窄轨铁路在桥梁下不得低于2.4m,隧道内不得低于1.9m。
6.3.10 直线区段的接触线应按“之”字形架设。标准轨距铁路“之”字形架设最大偏移值宜采用250mm~300mm,窄轨铁路“之”字形架设最大偏移值宜采用100mm~150mm。曲线区段的拉出值,应根据曲线半径及跨距等计算确定。
6.3.11 标准轨距铁路供电线路的供电范围应根据运输作业系统、线路负荷和线路长度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3.12 接触网应装设分区绝缘器或锚段关节,并应用分区开关联络。
6.3.13 接触网应在下列区域单独分段:
1 装卸作业的线路;
2 检查机车的线路;
3 机车库的线路;
4 专用线路;
5 采矿场及排废场的每一段移动式线路;
6 运送人员的站台线路;
7 区间与站场之间的线路;
8 平硐口内、外的线路;
9 其他需要分段的线路。
6.3.14 装卸作业线路、检查机车的线路以及其他需要安全作业的线路,接触网的分段应采用带接地刀闸的分区开关。
6.3.15 机车由正弓过渡到旁弓的接触线,应设转换段。标准轨距铁路转换段的长度宜采用60m,且不应小于45m;窄轨铁路转换段的长度宜采用30m,且不应小于20m。
6.3.16 接触网的锚段长度应根据计算确定。标准轨距铁路直线区段接触网的锚段长度不宜大于表6.3.16-1规定的数值;窄轨铁路直线区段接触网的锚段长度不宜大于表6.3.16-2规定的数值。
注:在长隧道内采用双边带补偿链形悬挂时,锚段长度可适当增加。
6.3.17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表6.3.17规定的数值。窄轨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机车及车辆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7m。
6.3.18 软横跨时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本标准表6.3.17中规定的数值。
6.3.19 牵引网及受电弓带电部分,与桥梁、平硐、巷道、管道等接地部分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0.2m。
6.3.20 接触网的金属杆及钢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属构件,应通过接地线接在回流轨上;自动闭塞的区段,接地线宜通过火花间隙接在钢轨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其他金属设施均应单独设接地装置。
6.3.21 作为回流导体的钢轨,其轨端与回流轨之间应进行电气连接。每个轨端的连接电阻值,不应大于同型钢轨每公里电阻值的0.3%。回流轨之间宜每隔200m连接一次,线间宜每隔400m连接一次。
6.3.22 严禁利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作回流导体。不应用作回流的钢轨和用作回流钢轨的连接处,必须装设两处可靠的轨道绝缘。第一绝缘点应设在分界处;第二绝缘点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且与第一绝缘点的距离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6.3.23 采用电引爆的矿山,通向爆破区的轨道,在爆破期间严禁作为回流导体,并应采取在爆破期间内能断开轨道电流的安全措施。
6.3.24 地面牵引网应在下列地点装设防雷装置:
1 馈电线与接触线连接处;
2 机车库进口处;
3 矿井平硐硒口;
4 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6.3.25 防雷装置宜采用角型放电间隔,接地线可接牵引网的回流钢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