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电力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70-2020 建标库

6.3  直流牵引网

6.3.1  直流牵引网的线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线路的接触线,宜采用铜电车线、钢铝电车线或铝合金电车线;

    2  移动式线路的接触线,应采用铜电车线;

    3  地面架空敷设的加强线、馈电线、回流线和辅助回流线,宜采用铝绞线或钢芯铝绞线。

6.3.2  牵引网导线使用电流密度值的选择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6.3.3  标准轨距铁路牵引网导线应根据外部条件和计算电流做温升校验。持续20min的最高温度,铜电车线不应大于100℃,钢铝电车线、铝合金电车线、钢芯铝绞线和铝绞线不应大于80℃。

6.3.4  标准轨距接触网的悬挂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情况宜选用季节调整的简单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小于或等于2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大于20km/h,但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车库线路。

    2  下列情况宜选用带补偿的简单悬挂或季节调整链形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20km/h~30km/h的线路;

    2)半固定式线路。

    3  下列情况宜选用带补偿链形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大于30km/h的线路;

    2)固定式线路。

6.3.5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移动式线路宜采用刚性简单悬挂。

6.3.6  窄轨铁路接触网的悬挂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线刚性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小于1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且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车库线路;

    4)移动式线路。

    2  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线弹性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的线路;

    2)行车速度大于20km/h,但行车次数较少的线路;

    3)井下主要线路。

    3  下列情况宜采用季节调整链形悬挂方式:

    1)行车速度大于20km/h的较长直线段;

    2)行车速度为10km/h~20km/h,但年温差为60℃及以上和行车次数较多的较长直线段。

6.3.7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组站和有作业的站场内宜为6.0m。

    2  正弓受电的固定式及半固定式线路,当列车装载高度不超过4.8m时,宜为5.5m;当列车装载高度超过4.8m,但不超过5.3m时,宜为5.7m。

    3  旁弓受电的移动式线路宜为4.3m。

    4  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6.4m。

6.3.8  窄轨铁路接触线最大弛度时距轨面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不行人的巷道不应低于1.9m,行人巷道不应低于2.0m;井底车场内从井底至乘车场一段不应低于2.2m;采用直流750V电压时,各限制高度宜增加0.1m~0.2m。

    2  选用平硐露天型电机车,硐内不应低于2.0m,硐外不应低于3.0m。

    3  选用露天型电机车的地面线路,宜采用4.2m。

    4  接触线与公路交叉处的高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必要时可以断开接触线。

6.3.9  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处的接触线最低高度可适当降低。但标准轨距铁路不得低于受电弓最低工作高度;窄轨铁路在桥梁下不得低于2.4m,隧道内不得低于1.9m。

6.3.10  直线区段的接触线应按“之”字形架设。标准轨距铁路“之”字形架设最大偏移值宜采用250mm~300mm,窄轨铁路“之”字形架设最大偏移值宜采用100mm~150mm。曲线区段的拉出值,应根据曲线半径及跨距等计算确定。

6.3.11  标准轨距铁路供电线路的供电范围应根据运输作业系统、线路负荷和线路长度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3.12  接触网应装设分区绝缘器或锚段关节,并应用分区开关联络。

6.3.13  接触网应在下列区域单独分段:

     1  装卸作业的线路;

     2  检查机车的线路;

     3  机车库的线路;

     4  专用线路;

     5  采矿场及排废场的每一段移动式线路;

     6  运送人员的站台线路;

     7  区间与站场之间的线路;

     8  平硐口内、外的线路;

     9  其他需要分段的线路。

6.3.14  装卸作业线路、检查机车的线路以及其他需要安全作业的线路,接触网的分段应采用带接地刀闸的分区开关。

6.3.15  机车由正弓过渡到旁弓的接触线,应设转换段。标准轨距铁路转换段的长度宜采用60m,且不应小于45m;窄轨铁路转换段的长度宜采用30m,且不应小于20m。

6.3.16  接触网的锚段长度应根据计算确定。标准轨距铁路直线区段接触网的锚段长度不宜大于表6.3.16-1规定的数值;窄轨铁路直线区段接触网的锚段长度不宜大于表6.3.16-2规定的数值。

注:在长隧道内采用双边带补偿链形悬挂时,锚段长度可适当增加。

6.3.17  标准轨距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表6.3.17规定的数值。窄轨铁路接触网电杆外缘与机车及车辆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7m。

6.3.18  软横跨时电杆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本标准表6.3.17中规定的数值。

6.3.19  牵引网及受电弓带电部分,与桥梁、平硐、巷道、管道等接地部分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0.2m。

6.3.20  接触网的金属杆及钢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属构件,应通过接地线接在回流轨上;自动闭塞的区段,接地线宜通过火花间隙接在钢轨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其他金属设施均应单独设接地装置。

6.3.21  作为回流导体的钢轨,其轨端与回流轨之间应进行电气连接。每个轨端的连接电阻值,不应大于同型钢轨每公里电阻值的0.3%。回流轨之间宜每隔200m连接一次,线间宜每隔400m连接一次。

6.3.22  严禁利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作回流导体。不应用作回流的钢轨和用作回流钢轨的连接处,必须装设两处可靠的轨道绝缘。第一绝缘点应设在分界处;第二绝缘点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且与第一绝缘点的距离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6.3.23  采用电引爆的矿山,通向爆破区的轨道,在爆破期间严禁作为回流导体,并应采取在爆破期间内能断开轨道电流的安全措施。

6.3.24  地面牵引网应在下列地点装设防雷装置:

    1  馈电线与接触线连接处;

    2  机车库进口处;

    3  矿井平硐硒口;

    4  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6.3.25  防雷装置宜采用角型放电间隔,接地线可接牵引网的回流钢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