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 商业用气
】
》。10.5.1 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
10?.5.2 》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
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
《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
【4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 5 《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
?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
— , :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1【0.5.《4 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 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
》 2 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
10.5.5 】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
】2 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
?
10.5.6【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
2—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
3 !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
!
? , 4? 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 5 —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
10.5【.7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
: : 2: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
》 ,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
【 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10.5.8 当!需,要将燃气应用—。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时应》设置护栏《或车挡
!10.5《.9 《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
!
?
: 2《 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荷载;
】
《 3 操》作面应有1.8【m宽的操作》距离和1.1m【高的护?栏;
《
,
《 ?4 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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