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商业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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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
?
10.》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
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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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
,
?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
】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 4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
【 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 ,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
: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
10.5.【4 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 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
—2 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0】.,5.5 《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 ? ,2 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
10—。.5.6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
】 2 ?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
《
3 【。 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
!
》4 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5 : ,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
《。
10.5》.7: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
】 2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
》 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
:
1?0.:5.8?。 当需要》将,燃气应用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时?应设置护栏》或车挡
【
10.5.9 ! 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
《
?
2— , 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荷载】;
?
,
3】 :操作面应《有,1.8m宽的操【作,距离和1.1m高】的护栏;
!
4 【 ,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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