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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商业用气
】
10.!5.1 》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
10.】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
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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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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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
—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
《 4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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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 ?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
:10.5.4 【 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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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0.5.5》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
》 2 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
,
10.》5.6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
—2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 3 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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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5【 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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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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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
《 , ,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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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10.5.8 当!需要将燃气应—。用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时应设置护栏或【。车挡
》
?10.5.9 】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
《
《 2 《 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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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操作】面应有1.8m【。宽的操作《距离和1.1m【高的护栏;
【
】4 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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