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商业用气
—
10】.5.1 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
1《0.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
10》.5.3 》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
,
《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
?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
4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 , 5 ?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
【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
,
10.5】.4 商业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
,
— 2 ? ,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
,10.5.5—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 1? 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 2 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6.】。6条的规《定
—
,10.5.6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 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
】
》 2 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
3! 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 ; !
! 4 燃气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 5 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
10.》5.7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
】2 :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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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
?
? 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10.5.8 【 当需要将燃气【应用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时!应,设置护?栏或车挡
】
10.》5,.,。9,。 , 屋顶上设置燃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燃【气设备应能适用当】地气候条件设—备连接?件、螺?。栓、螺母《等应耐腐蚀;
】
《。。 ? 2 ? 屋顶应《能承受设备的—。荷载;
《
?。
《 3? 操作面应有1】.8m宽《的操作距离和1【.1m?高的护?。栏;
》
,
4 】。 应有防《。雷和静电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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