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5.1 轻油制气用的原料为轻质石脑油,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相对密度(20℃)0.65~0.69;
2 初馏点>30℃;终馏点<130℃;
3 直链烷烃>80%(体积分数),芳香烃<5%(体积分数),烯烃<1%(体积分数);
4 总硫含量1×10-4(质量分数),铅含量1×10-7(质量分数);
5 碳氢比(质量)5~5.4;
6 高热值47.3~48.1MJ/kg。
4.5.2 原料石脑油储存应采用内浮顶式油罐,储罐数量不应少于2个,原料油的储存量宜按15~20d的用油量计算。
4.5.3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装置宜采用双筒炉和顺流式流程。加热室宜设置两个主火焰监视器,燃烧室应采取防止爆燃的措施。
4.5.4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0.6~0.9m3/(m3·h);
2 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0.8~1.0m;
3 加热油用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小于29/100;
4 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为1.5~1.6(质量比);有CO变换时比值增加为1.8~2.2(质量比);
5 循环时间:2~5min;
6 每吨轻油的催化裂解煤气产率:
2400~2500m3(低热值按15.32~14.70MJ/m3计);
7 催化剂采用镍系催化剂。
4.5.5 制气工艺宜采用CO变换方案,两台制气炉合用一台变换设备。
4.5.6 轻油制气增热流程宜采用轻质石脑油热增热方案,增热程度宜限制在比燃气烃露点低5℃。
4.5.7 轻油制气炉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进行CO变换时应另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4.5.8 轻油制气炉应设置蒸汽蓄能器,不宜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4.5.9 每2台轻油制气炉应编为一组,合用一套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
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能力应按瞬时最大流量计算。
4.5.10 煤气冷却宜采用直接式冷却设备。冷却后的燃气温度不宜大于35℃,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4.5.11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4.9条的要求,宜选用自产蒸汽来驱动透平风机,空气鼓风机入口宜设空气过滤装置。
4.5.12 原料泵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4.10条的要求,宜设置断流保护装置及连锁。
4.5.13 轻油制气炉宜设置防爆装置,在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用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并应设防爆装置。
4.5.14 轻油制气炉应露天布置。
烟囱高出制气炉炉顶高度不应小于4m。
4.5.15 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5.16 轻油制气厂可不设工业废水处理装置。
4.5.17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8条的要求,宜采用全冗余,且宜设置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4.5.18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9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