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13.3.1 第2款~第4款 主要针对的是城市综合体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的设计原则和要求。上述建筑具有业态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复杂等特点,一些业态要求所辖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由自己管理。在不具备设置分消防控制室条件的超高层建筑裙房以上部分,有需求的业态可将报警控制器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该场所即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2.2条所指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其功能为保护设备安全及方便值班人员现场查验。可专门设置也可与其他值班室合用,值班室不具有手动控制功能。
第6款 本款根据超高层建筑设有转输泵系统和高层建筑内未设置转输泵系统两种情况,规定了主消防控制室、各分消防控制室的功能,各分消防控制室与主消防控制室信息共享的原则。
13.3.2 住宅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本标准第 13.2.1条的要求设置。
第2款 本款规定当居住区规模大,设有多个消防水池时,建议采用消防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按消防水池的数量设置总控制室和n-1个分消防控制室,n为消防水池的数量。
增设分消防控制室,主要原因如下:
1 系统过大,不易稳定运行;
2 系统报警点和输入输出点太多,系统布线势必很远,火灾确认就比较困难。
由于上述原因作本条规定。
第3款 住宅户内应首先设置家用感烟火灾探测器和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当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时,其接口的通信协议应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接口通信协议相兼容,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的规定。
13.3.3 本标准补充了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
第1款 推荐塔楼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区域报警控制器与集中报警控制器之间采用环形接线,主要是从系统故障风险分担的角度制定的,系统在运行中如集中报警控制器故障,区域报警控制器还在工作值班。如区域报警控制器故障,只影响塔楼局部报警瘫痪,亦可减少故障波及面。采用环形接线提高了系统可靠性,如环形接线发生一点断线,不影响系统工作。
第2款 规定每台区域报警控制器分支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是从防止火灾蔓延的角度制定的,以免避难层上层发生火灾蔓延至下一层。
第4款 规定各避难层与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信,是保证火灾时避难层能够与消防控制室可靠通信的措施。有线通信指专线消防电话,无线通信是在避难层(间)设置无线对讲分级。
13.3.7 消防专用通信是指具有一个独立的火警电话通信系统。条文规定的独立通信系统不能用建筑工程中的市话通信系统(市话用户线)或本工程电话站通信系统(小总机用户线)代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