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系统设置
13.2.1 第1~2款规定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住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补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应急管理部协调时,应急管理部建议第1款的内容由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修订时在相关条文中体现。故第1款修改为现条款。
目前住宅附属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已经与规范提出商业服务网点概念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初规范所提商业服务网点是指为方便小区居民购买一些柴米油盐所设置的不超过 3000m2的商业服务用房,而现在已经发展到整个小区周边都建成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可达几万平方米,功能无所不有,堪称商业综合建筑,火灾危险性增加,因此,本款规定的住宅附属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5款 民航机场的综合交通换乘中心是指与机场航站楼连接的公交汽车、小型轿车、地铁等停车、换乘的地上或地下建筑。虽然有的地上部分四周并不封闭,但由于面积很大,大量停车,一旦发生火灾危害很大,因此亦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2.2、13.2.3 这两条是根据民用建筑的特点,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中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设置范围做了相应的补充或细化,以便设计人员采标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