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12.1 一般规定
12.1.1 基于目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有许多外电网为20kV和35kV情况,因此,本次修订改为“适用于民用建筑交流标称电压35kV及以下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设计”。
12.1.2 电气装置的接地分为功能接地和保护接地。按功能与作用分为交流系统的电源中性点接地和直流系统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包括不同电压等级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与屏蔽接地等。
12.1.3 实践证明,采用共用接地装置,不但节省投资,而且接地极的寿命长,接地电阻也可达到较低值。如果接地系统不是共用一个接地网时,连接不同电位接地装置的设备之间可能出现危险电位差,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