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原2008版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规定,本章适用于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系统。由于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建设了一批规模很大的民用建筑,用电负荷相应增大,对供电的需求加大,部分建筑物内部设有35kV等级的变电所,国内部分地区还设有20kV的供配电系统。为适应各个地区及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本次修订将《原规范》供配电系统电压等级的适用范围调整为35kV及以下。
3.1.2 供配电系统如果未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将会产生能耗大、资金浪费及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进行全面规划,确定合理可行的供配电系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