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48-2019 建标库

26.2  园区综合管道

26.2.1  园区内弱电布线系统线缆应首选地下综合管道方式敷设,当遇有特殊敷设要求的场地,可选用地下专用电缆沟等方式敷设。地下综合管道应包括通信专用管道和其他弱电布线系统管道。

26.2.2  地下综合管道路由设计应与其他设施的地下管线整体设计相结合,与园区内建筑、道路、桥梁、专用电缆沟等土建设施同步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有电蚀、化学腐蚀和强烈震动的地段;

    2  应避开已有在建规划或土壤沉降未结实的地段;

    3  应避免在冻土层和翻浆层内。

26.2.3  地下综合管道的路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敷设在人行道下或人行道旁的绿化带下;

    2  管道宜在建筑物弱电管道进出多的道路一侧;

    3  管道宜与室外总图上弱电设施和立杆同侧。

26.2.4  地下综合管道宜避免与燃气管道、热力管道、高压电力管道同侧。当不可避免时,其管道与其他设施地下管道及建筑物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26.2.5  地下综合管道在不同敷设环境下应采用相适应的管道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敷设环境下宜采用塑料管道或复合材料管道:

        1)管道的埋地深度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经常被水浸泡的地段;

        2)地下腐蚀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段;

        3)地下设施管道较密集、状况复杂且障碍物较多的地段。

    2  在下列敷设环境下应采用厚壁钢导管:

        1)管道穿越车行道路时不具备包封条件的地段;

        2)管道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大的地段;

        3)管道附挂在过河桥梁底部上或跨越沟渠或需要悬空布线的地段;

        4)管道受电磁场干扰影响、需加设屏蔽或需特殊防护措施的地段;

        5)建筑物引入管道、沿墙或沿立杆引上暴露的管道。

26.2.6  地下综合管道可采用塑料管(硬质单孔实壁管、半硬质单孔双壁波纹管、硅芯管、多孔塑料管、塑料合金复合型管等)、热镀锌焊接厚壁钢管、无缝钢管和钢塑复合管。

26.2.7  地下综合管道的容量应按照近期、远期线缆使用需求及备用管孔数确定。在同一路由上,管道应按远期容量一次建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道中通信专用管道管孔的容量应满足3家及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敷设光缆的需要;

    2  用作敷设光缆等线缆的地下管道(每一单孔管)宜按需求一次敷设多根32mm或40mm外径的硅芯塑料子管道,其多根子管道的总外径不应超过原管道内径的85%;

    3  综合管道中主干管道和支线管道可采用圆形厚壁塑料管或矩形与多边形厚壁多孔塑料管。

26.2.8  大型园区地下综合管道中各段管道数量、管径及备用管道最低数量宜按表26.2.8的要求执行。

26.2.9  地下综合管道宜按弱电各线缆敷设容量需求进行不同管道材料与管径的组合配置。

26.2.10  地下综合管道的埋地深度、人(手)孔放坡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综合管道顶部至绿化带地面或人行道路面最小埋深宜符合表26.2.10的规定;

    2  进入人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净距不宜小于0.4m,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0.3m;进入手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宜小于0.2m;

    3  塑料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塑料管道下应做基础层,管道上部应加敷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及管道外加设钢筋混凝土外包封固定等措施;

    4  地下综合管道敷设时应向人(手)孔放坡;管道坡度宜为0.3%~0.4%,不得小于0.25%;当室外道路或地势已有坡度时,可利用其地势获得坡度;

    5  地下综合管道中直线管道敷设的段长离两边人(手)孔间距不宜超过120m,且同一段管道不得有S形弯道。

26.2.11  地下综合管道与通信设施或弱电设施之间衔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用通信网人(手)孔至用地红线内通信设施进线间处的衔接管道(引入管)不宜少于6根单孔管;园区人(手)孔至单栋建筑物弱电设施进线间的衔接管道(引入管)宜采用4根及以上单孔管;

    2  管道人(手)孔之间的衔接管道宜采用4根及以上单孔管;

    3  管道应与园区屋外各弱电线缆交接箱、分接箱、控制箱、过路箱、立杆等引上管衔接;

    4  与室外弱电系统终端设备衔接的管道应采用不低于壁厚2.0mm的热浸镀钵钢导管或采用中型机械应力及以上的刚性塑料导管,导管埋地深度不宜低于0.7m,引出地面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26.2.12  人(手)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区地下综合管道的分叉点、管道拐弯处、道路的交叉路口、坡度较大的转折处、跨越桥梁的两端处、设有室外线缆交接箱处、建筑物引入处、采用特殊方式穿越道路的两端等部位,宜设置人(手)孔;

    2  人(手)孔位置应与电力电缆管、热力管、燃气管、排水管等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其他机电设施的地下管线不得在人(手)孔内穿过;

    3  人(手)孔位置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货物堆积场地、低洼积水等处;

    4  交叉路口的人(手)孔位置宜选择在人行道或绿化地带;

    5  与公用通信网管道相通的人(手)孔位置,应方便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已有的管网衔接。

26.2.13  人(手)孔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期及远期发展管道群容量大于6孔时,宜采用人孔;

    2  近期及远期发展管道群容量不大于6孔时,宜采用手孔;

    3  采用暗式渠道时,宜采用手孔;

    4  地下管道引上处、室外落地式线缆交接箱基座处,宜采用手孔。

26.2.14  弱电综合管道人(手)孔程式应根据所在管段的用途及容量选择。

26.2.15  园区地下设置封闭式或可开启式专用电缆沟(通道)、共同沟或综合管廊时,其电缆沟与线缆的敷设方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中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