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1 一般规定
22.1.1 建筑规划及选址应调查分析周边的电磁环境,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应降低对周边电磁环境的影响。
22.1.2 当建筑物内局部或全部区域电磁环境超过本标准第22.2节规定的控制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2.1.3 110kV及以上变电所不应贴邻幼儿园教室与卧室、学校教室与宿舍、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设施建筑、住宅等人员长期居留场所,当贴邻且超过表22.2.2的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2.1.4 移动通信发射塔及基站不宜贴邻幼儿园、住宅、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物。
22.1.5 易受辐射骚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大功率电磁骚扰源紧邻布置。
22.1.6 民用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 5120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