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48-2019 建标库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1  一般规定

22.1.1  建筑规划及选址应调查分析周边的电磁环境,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应降低对周边电磁环境的影响。

22.1.2  当建筑物内局部或全部区域电磁环境超过本标准第22.2节规定的控制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2.1.3  110kV及以上变电所不应贴邻幼儿园教室与卧室、学校教室与宿舍、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设施建筑、住宅等人员长期居留场所,当贴邻且超过表22.2.2的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2.1.4  移动通信发射塔及基站不宜贴邻幼儿园、住宅、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物。

22.1.5  易受辐射骚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大功率电磁骚扰源紧邻布置。

22.1.6  民用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5120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