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系统设计
21.2.1 综合布线系统的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图 21.2.1):
1 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CP),也可不设置集合点;
2 建筑物配线设备(BD)之间、建筑物楼层配线设备(FD)之间可以设置主干线缆互通;
3 FD可以经过主干线缆连至建筑群配线设备(CD),信息插座(TO)也可以经过水平线缆连至BD;
4 设置了设备间的建筑物,设备间所在楼层的FD可以和设备间中的BD和CD及入口设施安装在同一场地;
5 单栋建筑物,无建筑群配线设备CD,入口设施和BD之间可设置互通的路由。
21.2.2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的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弱电间)的光配线设备(FD)经光纤跳线连接时,应符合图21.2.2的连接模式;
2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的配线设备(FD)处经接续(熔接或机械连接)互通时,FD处只设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光纤之间的接续点;
3 水平光缆或主干光缆经楼层电信间(弱电间)直接连接到大楼设备间光配线设备(BD)互通时,FD处仅作为光缆路径空间;
4 当工作区用户终端设备或某区域网络设备需直接与公用电信网进行互通时,宜将光缆从工作区直接布放到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入口设施处的光配线设备。
21.2.3 电缆布线系统的分级与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1.2.3的规定。
21.2.4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应符合表21.2.4的规定。
21.2.5 综合布线系统各段线缆的长度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各线缆应符合图21.2.5-1中线缆划分和表21.2.5中线缆长度的规定。
2 干线子系统信道各线缆应符合图21.2.5-2中的划分规定。
3 建筑物与建筑群配线设备之间(FD 与BD、FD与CD、BD与BD、BD与CD之间)组成的信道出现4个连接器件时,主干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21.2.6 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TE)的区域宜划分为一个工作区。工作区面积的划分,应根据不同建筑物的功能和应用,并作具体分析后确定。当终端设备需求不明确时,工作区面积宜符合表21.2.6的规定。
21.2.7 配线子系统应由工作区的信息插座模块、信息插座模块到电信间配线设备(FD)的水平线缆、电信间的配线设备和设备线缆及跳线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信间FD(设备间BD、进线间CD)的干线侧配线设备与水平侧配线设备之间,电话交换系统配线采用跳线连接方式;计算机网络设备配线的数据主干线缆与网络交换机之间、网络交换机与水平线缆之间,可采用楼层配线设备跳线交叉连接或不经楼层配线设备跳线,而采用设备线缆直接连接。
2 配线子系统水平线缆宜采用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在工程需要时也可采用室内多模光缆,当与外部配线网络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配线系统、传输设备直接互通时,应采用单模光缆。
3 从电信间至每一个工作区水平光缆宜按2芯配置;光纤至工作区域满足用户群或大客户使用时,光纤芯数不应小于2芯备份,按4芯或2根2芯水平光缆配置。
4 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CP),同一个水平电缆路由中不应超过一个集合点(CP),集合点配线设备与FD之间水平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当设置集合点时,宜按能支持12个工作区所需的铜缆或光缆配置 。
21.2.8 干线子系统应由设备间到电信间的主干线缆、安装在设备间的建筑物配线设备(BD)及设备线缆和跳线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线子系统应用于数据时宜采用光缆,并设置光缆作备份,当不超过90m长度限值时,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对绞电缆作为备份;
2 语音大对数主干电缆宜采用点对点成端,也可采用分支递减端接;
3 若计算机主机和电话交换机设置在建筑物内不同的设备间,宜采用不同的主干线缆分别满足语音和数据传输的需要;
4 当工作区至电信间的水平光缆需延伸至设备间的光配线设备(BD/CD)时,主干光缆的容量应包括所延伸的水平光缆光纤的容量在内。
21.2.9 建筑群子系统应由连接多个建筑物之间的主干电缆和光缆、建筑群配线设备(CD)及设备线缆和跳线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间的数据干线宜采用多模、单模光缆,语音主干可采用3类或5类大对数对绞电缆;
2 建筑群和建筑物间的干线电缆、光缆布线的交接不应多于两次,从楼层配线设备(FD)到建筑群配线设备(CD)之间只应通过一个建筑物配线设备 (BD)。
21.2.10 设备间应设在每幢建筑物的适当位置。建筑物配线设备、建筑群配线设备、以太网交换机、电话交换机、计算机网络设备、入口设施宜安装在设备间内。
21.2.11 进线间是建筑物外部通信和信息管线的引入场地,也可作为入口设施的安装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群主干电缆和光缆,公用网和专用网电缆、光缆等室外线缆进入建筑物时,应在进线间由器件成端转换成室内电缆、光缆;
2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线间设置安装的入口配线设备应与BD或CD之间敷设相应的连接电缆、光缆,路由应互通;
3 进线间应满足室外引入线缆的敷设与成端位置及数量、线缆的盘长空间和线缆的弯曲半径等要求,并应提供不少于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安装入口设施使用的空间与面积,且不应小于10m2;
4 在进线间线路入口处的管孔数量应满足建筑物之间、外部接入各类通信业务、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线缆接入的需求,并应留有不少于4孔的余量。
21.2.12 设备间、电信间、进线间和工作区的配线设备、线缆、信息插座模块等设施的管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的每一电缆、光缆、配线设备、终接点、接地装置、敷设管线等组成部分均应给定唯一的标识符,并设置标签;标识符应采用统一数量的字母和数字等标明;
2 电缆和光缆的两端均应采用相同的标识符;
3 设备间、电信间、进线间的配线设备宜采用统一的色标,区别各类业务与用途的配线区;
4 所有标识符应保持清晰,并满足使用环境要求;
5 综合布线系统的文档记录与保存宜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工程简单且规模较小的综合布线系统可按图纸资料等纸质文档进行管理;
6 工程规模较大的综合布线系统,为提高布线维护水平与保证网络安全,宜采用智能配线系统对配线设备的端口进行实时管理,以显示与记录配线设备的连接、使用及变更状况。
21.2.13 建筑物内设置用户单元的通信设施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个光纤配线区所辖用户单元数量宜为70个~300个,每一个用户单元区域内应设置1个用户信息配线箱,并应明装在建筑物柱子或承重墙上不易变更的部位;
2 用户接入点至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的光缆光纤芯数应根据用户对通信业务的需求及配置等级确定,每个用户单元高配置时,应配置2根光缆,每根光缆2芯光纤;低配置时,应配置1根光缆,每根光缆2芯光纤;
3 当单栋建筑物作为1个独立光纤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应设于本建筑物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BD)或信息机房内,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有独立的设备安装空间;
4 当大型建筑物或超高层建筑物划分为多个光纤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应按照用户单元的分布情况均匀地设置在建筑物不同区域的楼层设备间或电信间内;
5 由多栋建筑物形成的建筑群组成1个光纤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应设于建筑群物业管理机房、综合布线设备间或信息机房内,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有独立的安装空间。
21.2.14 采用综合布线系统作为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之间传输介质时,应满足下列应用条件:
1 综合布线系统的传输带宽与传输速率;
2 综合布线系统的应用传输距离;
3 智能化系统设备的接口类型;
4 智能化系统对屏蔽与非屏蔽电缆或光缆的选择要求;
5 以太网供电(POE)的方式及供电线路对实际允许承载的电流与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