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综合布线系统
21.1 一般规定
21.1.1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环境、功能、应用网络、用户近期业务需求及中远期发展,确定系统等级和进行系统配置。
21.1.2 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网络拓扑结构,应能满足语音、数据、图文和视频等信息传输的要求。
21.1.3 综合布线系统中同一信道及链路中选用的线缆、连接器件、跳线等级和类别必须保持一致,并满足传输性能的要求。
21.1.4 综合布线系统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公共建筑内设置用户单元的通信设施工程必须采用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
21.1.5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