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通信网络系统
20.1 一般规定
20.1.1 通信网络系统应适应城镇建设的发展,促进民用建筑中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网络电视等综合业务通信网络系统建设,满足用户对通信多业务的需求,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20.1.2 通信网络系统可包括信息接入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数字无线对讲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数字微波通信系统、会议系统、多媒体教学系统等。
20.1.3 各类通信设备应具有国家电信管理部门颁发的电信设备入网许可证,其中无线通信设备应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
20.1.4 通信网络系统工程建设应与单体或群体民用建筑同步进行建设。
20.1.5 通信网络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