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可适用于普通风险对象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具有高风险对象的公共建筑,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1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由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和相关子系统组成。子系统可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等。
1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防的区域及部位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周界宜包括建筑物、建筑群外围周界、建筑物周边外墙、建筑物地面层、建筑物顶层等;
2 出入口宜包括建筑物、建筑群周界出入口、建筑物地面层出入口、房间门、建筑物内和楼群间通道出入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停车库(场)出入口等;
3 通道宜包括周界内主要通道、门厅(大堂)、楼层通道、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
4 公共区域宜包括营业厅、会议厅、休息厅、功能转换层、避难层、停车库(场)等;
5 重要部位宜包括重要办公室、财务出纳室、集中收款处、重要物品库房、重要机房和设备间、重要厨房等;
6 民用建筑场所设置的视频监控设备,不得直接朝向涉密和敏感的有关设施 。
1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宜采用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系统设计前宜对项目进行风险和安全需求分析 。
1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