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建筑电气防火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电源及配电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防火设计。
13.1.2 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中,应合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负荷供配电系统,并应合理选择非消防负荷配电线缆和通信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防止火灾蔓延。
13.1.3 建筑电气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