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交流标称电压35kV及以下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设计。
12.1.2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能满足电力系统运行要求,并在故障时保证人身和电气装置的安全。
12.1.3 各种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电阻值应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交流标称电压35kV及以下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设计。
12.1.2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能满足电力系统运行要求,并在故障时保证人身和电气装置的安全。
12.1.3 各种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电阻值应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