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应,。急照明
—
10.4!.,1 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场所;《
:
》 2《 正常照明失【效妨:碍灾害?。救援:工作进行《的场所;《。
?
3 ! 人:员经常停留》且无自然采光的【场,所;
》
? 《4,。 正常照明—失,效将导致无》法工作和活动的场所!;
】 5 》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诱发—非法行为的》场所
【
10?.4.?2 当正常照【明的负荷等级与【备用照明负》。荷等级相等时可不】另设备用《照明:
10.!4.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
《
2 【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除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
10.4.】4,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
【 2: 当满足要求时】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备用照明;【
,
— ?3 独立设—置备用照明灯具【时其:照明: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一!致或相类似
!
10.》4.5 《 下:列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 , 1 《。人员处于《非静止状态且周【围存在潜《在危险设施的场所】;
》
—2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延误抢救工作的场所!。;
! ,。 3 人员密集】且对环境《陌,生时正常照明失效】。易引起恐《慌骚乱的场所;
!
4! 与外界难以联】系的封闭场所
【
?
10《.4.6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应维持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3【0%;
【。
,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
10《.4.7 —安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选用—可,靠、瞬时点燃的光】源;
! 2 应与】正常照明《的照射?方向一致《或相类似《。并避免?眩光;?
】 :3 当光源—特性符合要求时宜】利用正?。常照明中的》。部分:灯具作为安全照明;!。
【 ?4 应保证人员】活动区获《得足够的照明需求而!。无须考虑整》个场所?的,均匀性
】
,。。。。10.4.》8 当在一个场所!。同时存在备用照明和!安全照明时》宜共用同一组照【明,设施并?满足二者中较高【负荷等级与指标的】要求
1!0,.4.9 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见本标准第1【3.6 节的—规,定,
》
10.4.10 !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失效后其《备用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第6款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