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10.4】  应急《照明 — 10.4】.1  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场所;! 《     —2  正《常照明失《效妨碍灾害救援工作!进行的场所; 】   —  3  》人员经常停留且无】自然采光《的场所; 【 ?    《4,。  正?常照明失效将—导,致无法工作和活【动的场所;》 》     5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诱发非《法行为的场所 ! 1《0.4.2》  当正常照明的】负荷:等级与备用照明负荷!等级相等时可—不另设备用照明【 , 10【.4.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     2 !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除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 ? 10《.4.4 》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    2  【当满足要求时—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备用?照明; 【。 ,。   ?  3 《 独立设置备用照明!灯具时其《照明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一致《或相类似 》 10.】4.5  下列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   》  1  人—员处于非静止状态】且周围存在潜在危】。险设施的《场所; 《    】 2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延误:抢救工作的场所【; 【    3  【人员密集且》。对环境陌生时正常】照明:失效易引起恐—慌骚乱?的场所;《 :     4!  :与外界难《以联系的封》闭,场所 ? 10.】4.6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应维持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30%; — : :  :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 , 10.《4.7  安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选用可靠》、,瞬时点燃的光—源,; : :     2 ! 应与正常》照明的?照射方向一》致或相类似并避【免眩:光; ? , :    》 3  当光—源特性符合要求时宜!利,用正常照明中的部】。分灯具?作为安?全照明; 【 ,     4【  应保证》人员活动区获—得足够的照明需【求而:无须考虑整个场所】的均匀性《。。 1【0,.4.8  当在一!个,场所同时存在备用照!明和安全照明时宜共!用同一组照明—设施并满足》二者中较高负—荷等级与指标的要求! : 《10.4.9  】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见本标准第13!.6 节的规定 ! : 10.4.【10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失效后其备用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第6?款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