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 电能计量
5.16.1 电能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能计量装置应满足供电、用电准确计量的要求。
2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其计量对象的重要程度和计量电能的多少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月平均用电量5000M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M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应采用Ⅰ类电能计量装置;
2)月平均用电量1000M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M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应采用Ⅱ类电能计量装置;
3)月平均用电量100MWh以上或负荷容量为315kV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以及无功补偿装置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Ⅲ类电能计量装置;
4)负荷容量为315kVA以下的计费用户,应采用Ⅳ类电能计量装置;
5)单相电力用户计费用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Ⅴ类电能计量装置。
3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5.16.1的规定。
4 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计量有功电能、感性和容性无功电能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最大需量功能的电能表;实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装设复费率电能表或多功能电能表。
5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三相三线的接线方式。照明变压器、照明与动力共用的变压器以及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0%的电力用户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的接线方式。
6 应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的电能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电能表,标定电流不宜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对S级为20%),额定最大电流宜为额定二次电流的120%。直接接入式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按正常运行负荷电流的30%选择。
7 220V/380V低压供电且负荷电流为50A及以下时,宜采用直接接入式电能表;负荷电流为50A以上时,宜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式的接线方式。
5.16.2 电能计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装置及回路应装设有功电能表:
1)35kV、20kV或10kV供配电线路;
2)用电单位的有功电量计量点;
3)需要进行技术经济考核的电动机;
4)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有功电量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2 下列装置及回路应装设无功电能表:
1)无功补偿装置;
2)用电单位的无功电量计量点;
3)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无功电量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3 计费用的专用电能计量装置,宜设置在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并应按供电企业对不同计费方式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