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35kV、20kV或10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及35kV及以下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电气测量。
5.1.2 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5.1.3 变电所可根据需求采用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及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
5.1.4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的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以及《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