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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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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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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3》5kV、20kV】或10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及35kV及以】下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电,气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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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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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变电所》可根据需求采用【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及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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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的《。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以及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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