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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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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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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3【。5kV?。、20kV或—10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及35k—V及以下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电气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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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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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变电所—可根据需求采—。用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及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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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的》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以及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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