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67-2019 建标库

12.3  变形修缮

12.3.1  钢结构构件的变形可采用热加工方法矫正。当矫正有困难时,应予拆换或加固。

12.3.2  钢结构弯曲变形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杆弯曲变形的处理,当其变形难以矫正时,应以杆件的最大内力和实际的弯曲尺寸,按偏心受压杆件验算。验算时,其承载力设计值应乘以表12.3.2规定的折减系数。若验算结果尚能满足承载要求,可不予处理;当不满足承载要求时应予以加固。

表12.3.2  受压杆件弯曲变形的承载力折减系数

    注:1.当弯曲矢高为中间值时,承载力折减系数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2.表中l为杆件计算长度。

    2  拉杆弯曲变形的处理,承受静荷载的拉杆的弯曲,当其弯曲矢高f小于等于杆件长度l的1/150时,可不矫直;当f大于杆件长度l的1/150时,宜予以矫直;当f大于1/50时,应予以加固。

12.3.3  钢结构腹板局部凹凸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梁、柱腹板的受压区有局部凹凸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验算结果满足承载要求时,可不予处理。当不满足要求时应予加固。当局部凹凸位于腹板受拉区且无裂纹时,可不予处理。

    2  当局部凹凸对腹板受力有影响时,应进行修复。修复方法宜采用机械矫正法,当不能校平,可采用火焰法校平。对腹板的凹凸部分亦可采用增设加劲肋的方法处理,并应使加劲肋与腹板相贴一面的形状与腹板变形的轮廓一致。

12.3.4  钢结构节点板弯折变形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节点板弯折处无裂纹时,可在矫正后加设加劲肋。

    2  当节点板弯折处存在轻微裂纹,且节点板受力较小时,可用堵焊法修补裂纹,并按本条第1款进行处理。

    3  当节点板弯折变形不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时,应予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