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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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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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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并》结合产?权人提出的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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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加固》后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产权人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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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结,。。合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不应!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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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力、收缩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应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3!.1.5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不》应,加固适?修性很差的结构且】不应导致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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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钢《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3.】1.7 《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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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产权人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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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使用结构胶粘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产权人》要求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
【 3 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 : 4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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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当为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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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在钢—。结构:加固设?计文:件中应依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注明】该结构?加固后的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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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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