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基】本规定
》
】3,.1 ? 一般规定
【
3.】1.1? 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并结合产!权人提?出的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
3《.1.?2 加固后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产权人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
:
3.1.3【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结!合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不应【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3.1!.4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力、收缩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应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
:
3.《1.5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不应【加固适修性很—差的结构且》不,应导致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
3.1.—6,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钢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
,
3.1.》7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
1 【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产权》人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
— 2《。 :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使:用结构胶《粘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产权人要求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
,。
— 3 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
4】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
,
—5 当为》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 6 在钢!结构加固设计—文件中应依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注明】该结构加固后的设】计使用?年限
《
3.1【。.8 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