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基本规定
—
,
》
3.1》 一般规定
】
3.1!.1: , 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并结合产权人【提,出的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
,
3《.1.2 加【固后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产权人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
:
3.1》.3 ?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结【合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不应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
?
3.1》。.4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力、收缩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应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
?
3.1.—5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不应加固【适修性很《。差,的结:构,且不应?。导致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
3.1—.6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钢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
3.1.7 !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
,
1 】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产权人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
【 2 》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使用结构胶!粘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产权人要—求,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 3《 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 4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
》。 5 ? 当为?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
— 6 在钢结构加!固,设计文件中》应依: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注明该》结构:加固后的设计使用年!。限
:
3.【1.8 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