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3 :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 3.1!。.1:  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并结合?产权人提出的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 3.1《。.2:  加固后》。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产权:人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3】.1.3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结《合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不应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 3.1.4【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力、收缩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应《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 3.1【.5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不—应加固适修性很差】的结构且不应导【致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 , 3.1》.6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钢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 : 3.1.》7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产!权人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 , , , 2  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使,用结构胶粘》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产权人要求—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  :   3《 , 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  :  4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     【5  当《为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    》 6:  在钢结构加固】设计文件中应依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注明该结构加固!后的设计《使用年限 】 3.1.8 】 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