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
:
3【。.1 一般规【定
—
3.1.1 ! 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并结合产权!人提出的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
:
3.1—。.2 加固后【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产权人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
:3.1.3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结合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不应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
《
3.1《.4: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力、收?缩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应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
3.1—.5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不应加固《适修性很差》的结构?且不应导致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
3—.1.6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钢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
3《.1.?7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
—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产权人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
? ?2 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使》用结构胶《粘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产权【人要求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 3 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 4》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 5 《当为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
》 ?6 在钢结构加固!设计文件《中应依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注明该结构加!固后的?设计:。使用年限
—
3.1【.8 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