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3  基本规!定 : 》 《3.1  一般规】定 !3.1.1》  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并结【合,产权:人,提,。出的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 3.1.2!  加?固后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产权人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3.1.《3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结合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不应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 ? :3.1.4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力、收?缩,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应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 》3.1?.5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不应加固适!修性很差的结构且】不应导致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 ?3.1.《6,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钢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 3.1.7—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产】权人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    】 2  《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使用结【构胶粘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产—权,人要求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  ?   ?3  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 , ,     4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  : , 5  当为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   ?  6  在—钢结构加固设计文件!。中应依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注明该结构加固【后的设计使》用年限 》 3.1.】。8  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