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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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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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并结合》产权人提出的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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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加固后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产权人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3】。.,1.3 《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结合【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不应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3.1!.4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力、收缩—。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应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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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不《应加固?。适修性很《。差的:结,。构且不应导致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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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钢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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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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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产权【。。人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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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使!用结:。构胶粘?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产:权人:要求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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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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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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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当!为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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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在钢结》构加固设计文件中应!依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注明该结构!加固后的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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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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