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涂 装
10.6.1 现场除锈和涂装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0.6.2 结构安装后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补涂:
1 结合部的外露部位和紧固件等;
2 安装时焊接及烧损的部位;
3 组装符号和漏涂的部位;
4 安装时损伤的部位。
10.6.3 现场涂装前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浮灰、油污、水和毛刺等,除锈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无规定时,钢材表面除锈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10.6.4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0.6.5 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环境温度宜在(5~38)℃,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涂装时设备表面不应有结露;涂装后4h内应保护其免受雨淋。
10.6.6 热风炉耐热防腐蚀涂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及涂装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