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工艺炉壳体结构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7-2010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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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5.1.1  钢材选用,应根据壳体结构的重要性、结构形式、荷载情况、应力特征、设计温度、腐蚀介质特性和钢板厚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选用合适的钢材牌号。

5.1.2  高炉(不含炉底板)、热风炉和五通球壳体结构的钢材应具有0℃冲击韧性合格保证。其他壳体结构的钢材宜具有常温冲击韧性合格保证。高炉壳体结构的钢材碳当量(CE)宜不大于0.42%,或焊接冷裂纹敏感性指数(Pcm)宜不大于0.26%,其熔炼分析值可按附录B中公式B.1.2-1、B.1.2-2计算。

5.1.3  高炉壳体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345C钢、Q390C钢、Q390D钢和附录B中的钢材。对有效容积1000m3~2000m3级高炉的壳体结构,可采用Q345C钢、Q390C钢、Q390D钢。炉底板可用Q345B钢。

5.1.4  热风炉炉身和炉底壳体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345C钢、Q390C钢,拱顶部位宜采用附录B中的钢材。

5.1.5  五通球壳体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345R钢、Q345C钢和Q235C钢。其中Q345R钢宜用于有效容积3000m3~5000m3级高炉的五通球。

5.1.6  除尘器、煤气上升管、三通管和下降管壳体结构的钢材可采用Q345B钢、Q235B钢。

5.1.7  选用的钢材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GB713以及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钢材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应规定和要求。

5.1.8  钢材的交货状态,除Q235B钢、Q345B钢为热轧状态交货外,其他钢材均应以正火后交货。用于高炉(不含炉底板)、热风炉、煤气上升管和下降管、五通球或三通管壳体结构的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检测,其中高炉出铁口、风口部位和热风炉拱顶的钢板质量等级不应低于Ⅱ级,其他钢板质量等级应为Ⅲ级。其检测方法和评定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  超声检测》JB/T4730.3的有关规定。

5.1.9  当钢板厚度不小于40mm时,沿厚度方向有明确受力且预期应力较高的部位,可选用Z向性能钢,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531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