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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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极限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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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极限状态!可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 1!)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
,
, — 2)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
:
【 ?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
【 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
《 ? 5)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
,
【 ,。 6《)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
【 , 7)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
】 ,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
【 1)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
— — 2)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
?。
【 3)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 《 4)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
,
4.1—。.2 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或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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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结构设计【时应对结构的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算《;当某一极限状态的!计,算或验算起》。控制作用《时可仅对该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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