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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
【
4.1》。 极限状态—。
4!。.1.1 —极限状态可》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
,
— ? 1)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
,
【 2)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
》 : :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
】 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
! 《5)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 《 6)》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
! 7:)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
!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
!1)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
:
【 ?2)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
【
,
》 3)!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
《 】4)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
4.1.2!。 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或《限值
】4.1.《。3 结构设计时】应对结构《的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算,;当某一极限状态的!计算或验算起控制作!。用时可?仅对该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