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
《
,
4.1 极【限状态
《。
4.!1.1 极限状态!可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
《
: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
? 1)!。。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 —。 2)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
! ,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
— 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
》 《。5):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
? ? 6》)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
】 7)【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
》。
?
》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
》。 1】)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
,
【 》2)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
! , 3)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 , 4)【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
《4.1?。.2: 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或限【值
》
4?.1.3 结【构,设计时应对结构【的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算—;当:某一极限状态—的,计算或验《算,起控:制作用时《可仅对该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