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
4.1 】 ,极限状态《
【
4.1《.1 ? 极:限状:态,可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 》1)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
:
【 2)—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 :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
》 , 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 — :5)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
,
》 ? 6》)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
】 《。 7)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
!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
【。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
》 1)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
— 2)】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
《
【 3【)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
】 4)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4.1.2 — 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或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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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 结!构设计时应》对结构的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算《;当某一极限状态】的计算或验算起控制!作用时可仅对该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