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
3.1 基本】要求
!
3.?1.1 》。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适当的可靠度且经!济的方式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
,
3.1.2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1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
4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
《 5 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
】
注1! 对重要的结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对一般【的结构宜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
— ? 2 对港!口,工程结构“撞击”指!非正常撞击
【
3.—1.3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结构》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
,
《 1 》。。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
》 , 2 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
3! , 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 4 》。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 , 5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
?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
《 1? 采用适当的【材料;
!。 : 2 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
?
3 【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