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 适用性评定
A.3.1 本条提出适用性评定的两个分项,建筑结构的各项能力性能都是为了保障建筑的使用功能。
A.3.2 本条提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评定的规则,以现行结构标准规定的限值,对结构构件的变形、位移等实际状况予以评价。
A.3.4 结构标准的一些限值是在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限值,例如地震作用下的限值。通常这种位移或变形现场是无法测定的,要采取结构分析的方法计算确定。
A.3.5 即使位移和变形在标准的限制范围之内,只要对建筑的功能构成影响即可将其评定为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不足。 这些现象包括装饰装修层出现破损、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和使用人员产生不安全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