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结构可靠度与结构的使用年限长短有关,本标准所指的结构的可靠度或失效概率,对新建结构,是指设计使用年限的结构可靠度或失效概率,当结构的使用年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结构的失效概率可能较设计预期值增大。
3.1.2 在建筑结构必须满足的五项功能中,第1、4、5三项是对结构安全性的要求,第2项是对结构适用性的要求,第3项是对结构耐久性的要求,三者可概括为对结构可靠性的要求。
所谓足够的耐久性能,系指结构在规定的工作环境中,在预定时期内,其材料性能的劣化不致导致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效概率。从工程概念上讲,足够的耐久性能就是指在正常维护条件下结构能够正常使用到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
偶然事件发生时,要防止结构出现连续倒塌,保持结构必需的整体稳固性。关于结构整体稳固性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标准附录B。
由于连续倒塌的风险对大多数建筑物而言是低的,因而可以根据结构的重要性采取不同的对策。以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对重要的结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对一般的结构,宜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对于次要的结构,可不考虑结构的连续倒塌问题。
3.1.3、3.1.4 规定了为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使结构避免或减少可能的损坏,宜采取的若干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