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68-2018 建标库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本章的术语和符号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50083-2014、《工程结构设计通用符号标准》GB/T50132-2014、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总原则》ISO2394:2015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并参考欧洲规范《结构设计基础》EN1990:2002等。

2.1.2  结构构件

    例如,柱、梁、板、基桩等。

2.1.5  设计使用年限

    在2000年第279号国务院令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结构可靠性总原则》ISO2394:1998中,提出了“设计工作年限(designworkinglife)”,其含义与“合理使用年限”相当。

    在原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中,已将“合理使用年限”与“设计工作年限”统一称为“设计使用年限”,并规定建筑结构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应进行可靠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重新界定其使用年限。

    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段,在这一规定时段内,结构只需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即建筑结构在正常使用的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如达不到这个年限则意味着在设计、施工、使用与维护的某一或某些环节上出现了非正常情况,应查找原因。所谓“正常维护”包括必要的检测、防护及维修。

2.1.6  设计状况

    以房屋建筑为例,建筑结构承受家具和正常人员荷载的状况属持久状况;结构施工时承受堆料荷载的状况属短暂状况;结构遭受火灾、爆炸、撞击等作用的状况属偶然状况;结构遭受地震作用的状况属地震状况。

2.1.11  荷载布置

    荷载布置就是布置荷载的位置、大小和方向。只有自由作用有荷载布置的问题,固定作用不存在这个问题。荷载布置通常被称为图形加载。荷载布置的一个最简单例子,如对一根多跨连续梁,有各跨均加载、每隔一跨加载或相邻二跨加载而其余跨均不加载等荷载布置。

2.1.12  荷载工况

    荷载工况就是确定荷载组合和每一种荷载组合下的各种荷载布置。假设某一结构设计共有3种荷载组合,荷载组合①有3种荷载布置,组合②有4种荷载布置,组合③有12种荷载布置,则该结构设计共有19种荷载工况。设计时对每一种荷载工况都要按本标准式(8.2.4)计算出荷载效应,结构各截面的荷载效应最不利值就是按式(8.2.4)计算的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除有经验、有把握排除对设计不起控制的荷载工况外,对每一种荷载工况均需要进行相应的结构分析。分析的目的是要找到各个截面、各个构件、结构各个部分及整个结构的最不利荷载效应。只要达到这个目的,任何计算过程都是可以的。

    当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关系时,叠加原理适用,荷载组合可转换为荷载效应叠加,即用本标准式(8.2.4-2)取代式(8.2.4-1),此时,可先对每一种荷载(每一种布置),计算出其荷载效应,然后按式(8.2.4-2)进行荷载效应叠加。

2.1.18  耐久性极限状态

    当环境影响的效应明确时,宜采用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界定耐久性极限状态,如混凝土结构中钢筋达到锈蚀的碳化深度、临界氯离子浓度等;对无法定量化的状态,可采用耐久性能的某项标志界定耐久性极限状态,如钢结构中构件出现锈蚀迹象,砌体结构中构件表面出现冻融损伤,木结构中胶合木结构防潮层丧失防护作用或出现脱胶现象等。

2.1.19  抗力

    例如,承载力、刚度、抗裂度及材料的抗劣化能力等。

2.1.20  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结构的整体稳固性系指结构在遭遇偶然事件时,仅产生局部的损坏而不致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整体性破坏。

2.1.21  关键构件

    采用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总原则》ISO2394:2015关于“keyelement”的术语。

2.1.24  可靠度

    对于新建结构,“规定的时间”是指设计使用年限。结构的可靠度是对可靠性的定量描述,即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这是从统计数学观点出发的比较科学的定义,因为在各种随机因素的影响下,结构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只能用概率来度量。结构可靠度的这一定义,与其他各种从定值观点出发的定义是有本质区别的。

2.1.26  可靠指标β

    对于新建结构,与可靠度相对应的可靠指标β,是指设计使用年限的β。

2.1.30  统计参数

    例如,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等。

2.1.32  名义值

    例如,根据物理条件或经验确定的值。

2.1.34  容许应力法

    结构或地基规定的容许应力由材料或岩土强度标准值除以某一安全系数得到。

2.1.39  作用效应

    例如,内力、变形和裂缝等。

2.1.53  设计基准期

    原标准中的设计基准期,一是用于可靠指标β,指设计基准期的β,二是用于可变作用的取值。本标准中设计基准期只用于可变作用的取值。

    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作用的取值而规定的标准时段,它不等同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如需采用不同的设计基准期,则必须相应确定在不同的设计基准期内最大作用的概率分布及其统计参数。

2.1.54  可变作用的组合值~2.1.56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

    根据组合值系数ψc、频遇值系数ψf和准永久值系数ψq的定义,它们之间一般存在ψq≤ψf≤ψc≤1关系。

2.1.57  可变作用的伴随值

    在作用组合中,伴随主导作用的可变作用值。主导作用:在作用的基本组合中为代表值采用标准值的可变作用;在作用的偶然组合中为偶然作用;在作用的地震组合中为地震作用。

2.1.58  作用的代表值

    作用代表值包括作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其量值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为:作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准永久值。这四个值的排序不可颠倒,但个别种类的作用,组合值与频遇值可能取相同值。

2.1.60  作用组合;荷载组合

    原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在术语上都是沿用作用效应组合,在概念上主要强调的是在设计时对不同作用(或荷载)经过合理搭配后,将其在结构上的效应叠加的过程。实际上在结构设计中,当作用与作用效应间为非线性关系时,作用组合时采用简单的线性叠加就不再有效,因此在采用效应叠加时,还必须强调作用与作用效应“可按线性关系考虑”的条件。为此,在不同作用(或荷载)的组合时,不再强调在结构上效应叠加的涵义,而且其组合内容,除考虑它们的合理搭配外,还应考虑它们在某种极限状态结构设计表达式中设计值的规定,以保证结构具有必要的可靠度。

2.1.67  一阶线弹性分析~2.1.73刚性-塑性分析

    一阶分析与二阶分析的划分界限在于结构分析时所依据的结构是否已考虑变形。如依据的是初始结构即未变形结构,则是一阶分析;如依据的是已变形结构,则是二阶分析。

    事实上结构承受荷载时总是要产生变形的,如变形很小,由结构变形产生的次内力不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适用性,则结构分析时可略去变形的影响,根据初始结构的几何形体进行一阶分析,以简化计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