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