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68-2018 建标库

A.4  耐久性评定

A.4.1  既有结构的耐久性评定,应以判定结构相应耐久年限与评估使用年限之间的关系为目的。

A.4.2  既有结构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A.4.3  既有建筑结构耐久性的评定应实施下列现场检测:

    1  确定已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的构件和连接;

    2  测定构件材料性能劣化的状况;

    3  测定有害物质的含量或侵入深度;

    4  确定环境侵蚀性的变动情况。

A.4.4  对于已经出现耐久性极限标志的构件或连接,应进行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和适用性评定,在评定时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承载力和适用性的实际影响。

A.4.5  对于未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和未达到限值的构件和连接,可推定耐久年数。

A.4.6  结构构件的耐久年数可采取下列方法推定:

    1  经验的方法;

    2  依据实际劣化情况验证或校准已有劣化模型的方法;

    3  基于快速检验的方法;

    4  其他适用的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