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 适用性评定
A.3.1 既有结构的适用性应包括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结构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等分项。
A.3.2 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限定的变形和位移值为基准对结构构件的状况进行评定。
A.3.3 结构构件的变形和位移等状况可通过现场检测确定;现场检测时应区分施工偏差和构件的变形或位移。
A.3.4 当结构构件的变形或位移不能通过现场检测确定时,应采用结构分析的方法计算确定。
A.3.5 当结构的位移或变形对建筑的使用功能构成影响时,应评定为结构构件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