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A.1 一般规定
A.1.1 本附录适用于按有关标准或行业规则建造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A.1.2 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1 结构的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年限;
2 结构的用途或使用要求发生改变;
3 结构的使用环境恶化;
4 出现构件损伤、材料性能劣化或其他不利状态;
5 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有怀疑或有异议。
A.1.3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可分为承载能力评定、适用性评定、耐久性评定和抵抗偶然作用能力评定。
A.1.4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应采取以现行结构标准的基本规定为基准,对建筑结构能力的状况或发展趋势予以评价的方式。
A.1.5 既有结构宜采取保全结构,延长结构使用年限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