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68-2018 建标库

附录A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A.1  一般规定

A.1.1  本附录适用于按有关标准或行业规则建造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A.1.2  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1  结构的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年限;

    2  结构的用途或使用要求发生改变;

    3  结构的使用环境恶化;

    4  出现构件损伤、材料性能劣化或其他不利状态;

    5  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有怀疑或有异议。

A.1.3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可分为承载能力评定、适用性评定、耐久性评定和抵抗偶然作用能力评定。

A.1.4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应采取以现行结构标准的基本规定为基准,对建筑结构能力的状况或发展趋势予以评价的方式。

A.1.5  既有结构宜采取保全结构,延长结构使用年限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