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8.2.1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下列状态:
1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破坏或过度变形,此时结构的材料强度起控制作用;
2 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静力平衡,此时结构材料或地基的强度不起控制作用;
3 地基破坏或过度变形,此时岩土的强度起控制作用;
4 结构或结构构件疲劳破坏,此时结构的材料疲劳强度起控制作用。
8.2.2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破坏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规定:
γ0Sd≤Rd (8.2.2-1)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其值按本标准第8.2.8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d——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2 结构整体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静力平衡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规定:
γ0Sd,dst≤Sd,stb (8.2.2-2)
式中:Sd,dst——不平衡作用效应的设计值;
Sd,stb——平衡作用效应的设计值。
3 地基的破坏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采用分项系数法进行,但其分项系数的取值与本标准式(8.2.2-1)中所包含的分项系数的取值可有区别;地基的破坏或过度变形的承载力设计,也可采用容许应力法等方法进行。
4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按现行有关标准的方法进行。
8.2.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中的作用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组合应为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的组合;
2 每个作用组合中应包括一个主导可变作用或一个偶然作用或一个地震作用;
3 当结构中永久作用位置的变异,对静力平衡或类似的极限状态设计结果很敏感时,该永久作用的有利部分和不利部分应分别作为单个作用;
4 当一种作用产生的几种效应非全相关时,对产生有利效应的作用,其分项系数的取值应予以降低;
5 对不同的设计状况应采用不同的作用组合。
8.2.4 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中最不利值确定:
式中:S(·)——作用组合的效应函数;
Gik——第i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P——预应力作用的有关代表值;
Q1k——第1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Qjk——第j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γGi——第i个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本标准第8.2.9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γP——预应力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本标准第8.2.9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γQ1——第1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本标准第8.2.9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γQj——第j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本标准第8.2.9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γL1、γLj——第1个和第j个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应按本标准第8.2.10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ψcj——第j个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中最不利值计算:
式中:SGik——第i个永久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P——预应力作用有关代表值的效应;
SQ1k——第1个可变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Qjk一一第j个可变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8.2.5 对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确定:
式中:Ad——偶然作用的设计值;
ψf1——第1个可变作用的频遇值系数,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
ψq1、ψqj——第1个和第j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SAd——偶然作用设计值的效应。
8.2.6 对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地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8.2.7 当进行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时,结构性能基本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遭遇多遇地震影响,结构主体不受损坏或不需修复即可继续使用;
2 遭遇设防地震影响,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修复仍可继续使用;
3 遭遇罕遇地震影响,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8.2.8 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表8.2.8的规定。
8.2.9 建筑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8.2.9采用。
8.2.10 建筑结构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应按表8.2.10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