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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极限状态—设,计, 4!.3.1《  对本《标,准第4.《2.1条规》。定的四?种建筑结构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列极】限状:态设:计 》  ? ,  1  对—四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    2  对】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并宜进行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 :    3  【对,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 :    4  对】。偶然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 4.【3.2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     1 ! ,对于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 】    【 ,2  对《。于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 《    《3  对《于,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 《 4《.3.3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宜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 ? :    1  对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 !  ?   2  —对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频遇组合; 】    — 3: , 对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准?永久组合 【。 , 4.3.4  !。对每一种作用组【合建筑结构的设【计均:应采用其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进行 ! 4.—3,.5  《结构的极限状态可】采,用下列极限状态方程!描述 【 g(X1》。,X:2,…,Xn)=0!     》       【  (4《.,。3.5) 】 ,     式中g】(·)?结构的功能函数【; —   ?      —Xi(i=1—,2,…,n—)基本变《量指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等;在【进行可?靠度分析时》基本变量应》作为随机变量 【 4.3.!。6  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g【(X1,《X,2,:…,Xn)≥—0       】       (4!.3.6) ! 4.3.—7  ?当采用结构》的作:用效应和结构的抗力!作为综合基本变【量时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R-S≥!0   《        】   ?(4.3.7) 】 《     式中R结!构的抗力;》 ?      】 ,  S?结构的作《。用效应 》 4》.3:.8  结》构构件?的设计应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本【标准第4.》3.6或第4—.3.7条的要求】 : , , 4.3.—9  结构构件【宜根据规定的可靠指!标采用由作用的代】表值、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和各相应的—分项系数构成—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有条件时】也可根据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直接—。采用基于《。可,靠,指标的?方,法进行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