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极限《。状态:设计
?
》
4.3.1 !对本标?。准第4.2.1【条规定的四种—建筑结构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列极限状态—设计
?。
— 1 对四】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 2 — 对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并宜《进行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
《
》3 对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4 对】偶然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
,
:4.3?.2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
— 1 对于】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
【 2 对】于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 3 对于!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
,
《。
4.3.3 【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宜!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
?。
,
1 【 对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
】
】2 ?。对,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频遇组【合;
—
3 】 对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准永久组—合
《
4《.3.4 》 对每一《种作用组合建筑结】构,的设计均应采用其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进行
【
4.3.5【 , 结构的极限状态】可采用下列极限【状态方程描述
!
g(X1【,,X2,…,Xn)】=,0 》 】 (4.3—.5)
《
】。 式中g(·—)结构的《功能函?数;
《
:。
— 《Xi(i=1,2,!…,,n)?基本变量指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等;在进行可靠】度,分析时基本变—量应作为随机变【。量,
:
4.3【.6 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g(X1—,X2,《…,:Xn)≥0 【 》 — (4.3》.6)
—。
4.3.【7 当采用结构的!作用效应和》结构的抗力作—为综合基本变量时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R-S【。≥,0 ? ? 【 (?4.3.7)
【
— : 式中R结构的抗力!;
?
— , 《 S结?。构的作用效应
!
4.3.【8 ?结构构件的设—计应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本标准第《4.3.6或第4】.3.7条的要求
!
》。4.3.9 【结构:构件宜?根据:规定的可《。靠指标采用由作【用的代表值、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和各相】。应的分?项系数构成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有,条件时?也可根据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直接采【用基于可靠指标的方!法进行设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