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 !极限状态《设计
?
?
4.3.】1, , ,对本标准第4.【2.1条规定的四种!建筑:结构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列,极限状态设计
!
— 1: 对四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
》 2 《对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并宜进行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
3 】对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 4 对【偶然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
4.3【.,2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
,
,
? 1 【对于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
—
》。 2 — 对于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
》3 对于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
《
,
,4.3.3》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宜!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 ? 1 《对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
》
2! 对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频遇组合;【
,
?
:。 , 3 对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准永久组合
!
4.3.4【。 对每一种作【用组合建筑结构的设!计均:应采用其《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进》行
》
4.3.5 !结构的极限状态【可采用下列》极限状?态方程描《述
【g(X1《,X2,《…,Xn《)=0 【 《 (4】.3.5《),
! 式中g(·)结构!的功:能,函数;
》
》 Xi!(i=1,2—,…:。,n)基本变量【指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等;在进行》可靠度?分析时?基,本,变量应作为随机【变量
—
4?.3.6 》 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g(X1】,X2,…,Xn】)≥0 ! (!4.:。3.6)
!
4.3.7— :当采用结《构的作用《效应和结构的—抗,力作为?综合基本《变量:时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R?。-S≥0 】 【 (4.3.】7)
》
》 , 式中R结构的抗力!;
:
:
】 S《结构的作用效—应
4.!3.8 》结,构,构,件的设计《应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本—标准第4.3.【。6或第4.3—.7条的要求—。
《
4.3.9 !结,构构件?。宜根据?规定的可靠指—标采用由作用的【代表:。值,、,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和各】。相应的?分项系数构成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有条件!时也可根据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直接采用基】于可靠?。指,标的方法《进行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