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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极限!。状态设计
【
4.3】.1 对本—标准第4.》2.1条规定的四种!。建,筑结构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列》极限状态设计
】。
》 , 1? 对四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 2 对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并宜进》。行,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 ?。 ,3 对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4《 :对偶然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
,
《。。4,.3:.2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
《。
1— 对于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
! ,2 ?对于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
】 3 对》于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
!
4.3.3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宜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
?。。 《1 对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
【
?
2 】。。。 对: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频遇组合;
】
》 ? 3 ? 对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准,永久:组合
?
4.3.!4, 对每一种—作用组合建筑—结,构的设计《均应采用其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进行!
4【.3.5 结构的!极限状态可采—用下列极限状态方】程描述
【
g(X1,【X2,?…,Xn)》。=0 ? ! : (4.3.5】)
:
,
,
》 式中g(·【),结,构的:功能函数;
【
《 】Xi(i=1,【2,…,n)基本变!量指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等;!在进行可靠度—。分析时基本》变量应作为》随机变?量
—
4.3.6 】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g,。(X1,《X2,…,Xn【)≥0 ! 》 , (?4.:3.6)
—
4.—3.7 当采用结!构的作用效》应和结构的抗力【作,为综合基本变量【时,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R-S≥0— 】 《 (4.3—.7)
! 式》中R结构的抗力;】
【 【S结:构的作用效应
【
4.【3.8 》结构构件的设计应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本标准】第4.3.》6或第?4.3.《7条的要求
!
4.3.—9 结构构件宜】根据规定的可靠指标!采用由作用的代【。表值、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和各相应的分【项系数构成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有,条件时也《可根据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直接采用基于【可靠指标的方法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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