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极限状态设计!
《
4.3.1! 对本标准第【4.2.1条规【定,的四种建筑结构【。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列极限状态设计】
:
》 1 对四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 2》 ,。。 对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并《宜进行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
?。 3》 对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
,
4— 对偶《然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
,
4.3.2 】。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
《
1 【 对:于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
》
《 2《。。 对?于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
3 】对于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
!
4.》3.3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宜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
?
1 【 对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
?
— 2《 对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频遇组】合;
》
3】 对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准永久组合
!
4—.3.4 对每一!种作用组合建筑结】构的设计均》应采用其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进行
】
4.3《.5 结构的【极限状态可采用下列!极限状态方程描述】
—g(X1,》X2,…,Xn)=!0 》 】 :(4:。.3.5)
—
,
?
? 式中g(·)】结构的功能函数【;
:
】 : , Xi(i=1,!2,…?,,n)基本变》量指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等;在进】行可靠度分析时基本!变量应作为随—机,变量
】4.:3.:6, 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g(《X1,X2,…,】Xn)≥《0, 【 ? (》4.3.6)
!
4.3.【7 当《采用结构的作用【效应和结构的—抗力作?为综合基本变量【时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R-《S≥0? ,。。 《 , 》 (4.—3.:7)
! 式中R结构的!抗力;
【
》 《 S结构的作—用效应
《
4.3】.8 ? 结构构件的设计应!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本标准第4.!3.6或第4.3】。.7条的要求—
》。
4.3.9 结!构构件宜根》据规:定的可靠指标采【。用由作用《的代表?值,、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和各相?应,的分:项系数构成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有条件时也可—根,据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直接?采用基于《。可靠指标的方法进行!。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