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83-2020 建标库

表5.5.2-2储罐(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注:1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的防火间距。

        2车间储罐(组)的总容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5.1条的规定。当车间储罐(组)总容积:可燃液体储罐小于5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100m3、液化烃储罐小于20m3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的防火间距,但不应布置在半敞开式厂房内。

        3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4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应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5表中“—”表示本标准无防火间距要求,但当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对特殊介质有防火间距要求时,应按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