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83-2020 建标库

表4.2.9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注:1与高层建筑及丁、戊类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

        2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的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明火设备按明火地点考虑。

        3罐区与其他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的储量地上储罐防火间距的50%。当储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丙A类储罐的规定。丙B类储罐与其他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丙A类储罐防火间距的75%。

        4按罐区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严格者确定。埋地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储量地上储罐防火间距的50%。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储罐液化烃储罐防火间距的75%。车间储罐(组)的液化烃储罐与其所在车间以外的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的生产设施或液化烃储罐的较大者执行。

        5按罐区单罐容积确定。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应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的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办公、控制、化验楼,20kV以上变配电所、消防泵房及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表中规定增加25%。

        6丙类泵(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泵房防火间距的75%,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8m。

        7汽车装卸鹤管指液化烃,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本栏中用分数表示的数据中,分子为液化烃汽车装卸鹤管至生产设施等的防火间距,分母表示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至生产设施等的防火间距(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不小于10m)。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距离围墙分别不得小于15m、15m、9m。

        8当仓库储存物品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甲类第3、4项(储量大于5t)时,与生产设施和空压制氮站、冷冻站、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办公、控制、化验楼和20kV以上变配电所、消防泵站及明火地点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9乙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至生产设施防火间距同甲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丙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不应小于15m、10m、10m。乙、丙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至液化烃储罐、含可燃液体(含油)的污水处理设施、罐区甲、乙类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防火间距的75%;甲、乙、丙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之间及乙、丙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与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

        10表中“—”表示本标准无防火间距要求,但当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要求时,应按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