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电气
11.1 消防电源、配电
11.1.1 本条对企业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负荷分级供电做出了规定。
第2款,对室外消防用水量较大的厂房、仓库、露天生产设施、储罐、堆场的其他消防用电设备要求二级负荷供电,主要是考虑提高火灾时的用电需要和相关动力设备的供电可靠性,对于不大于此用水量的情况按三级负荷供电。
第3款,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规定,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11.1.3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电气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