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消防给水
9.3.1 精细化工企业生产类别比较宽广,企业应根据生产危险性大小考虑企业的消防水源的设置,室外消火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要求执行。
9.3.2 由于精细化工企业火灾危险性类别多样,宜根据企业所在地的环境、规模以及企业危险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并设置相应的消防给水系统。
9.3.3 市政(园区)供水管网是否满足企业的消防供水要求,详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相关条文。
9.3.7 精细化工企业消防泵动力源的设置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有关消防泵供电负荷的规定,主要是保证消防系统运行的安全性。
9.3.11 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协调,制定储罐区泡沫站的布置要求。泡沫站布置在防火堤外,且离可燃液体储罐有一定的间距,是为了避免储罐发生火灾产生的辐射热使泡沫站失去消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