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企业消防站
9.2.1 企业消防站是专职消防队的驻扎基地,主要包括用于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的建筑、道路、场地和设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投资建立,专门从事防火、灭火工作的专业化消防组织,主要担负本单位的消防保卫任务。
部分精细化工企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当达到一定规模时,应考虑建设专职消防队。考虑到精细化工产品种类多,火灾危险性差异大,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因此本标准对专职消防队建设未做统一规定。
企业消防站建设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以及公安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文)等法律法规、文件及标准规范。
对于不需设置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为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公安部印发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单位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