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术语
2.0.1 精细化工企业是生产精细化学品工业企业的通称,简称“精细化工”。欧美一些国家把产量小、按不同化学结构进行生产和销售的化学物质,称为精细化学品(fine chemicals);把产量小、经过加工配制、具有专门功能或最终使用性能的产品,称为专用化学品(specialty chemicals)。中国、日本等国家则把这两类产品统称为精细化学品。本标准使用我国的定义。
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指有机化工(石油、天然气、煤、生物化工)、无机化工(盐、氟、硅、磷、硫化工)等石油和化学工业企业生产的初级产品;生物质材料指动植物、微生物等制取的初级产品;最后的“等”,表示其他来源的初级产品,如空气经空分产生的各种初级气体产品等。
精细化工产品可按表1分类。
表1 精细化工产品分类
关于精细化工产品分类,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GJ 08-2133将精细化工产品分为十五大类:农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颜料、试剂和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磁性材料等能接受电磁波的化学品)、食品和饲料添加剂、黏合剂、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化学药品(原料药)和日用化学品、高分子聚合物中的功能高分子材料(包括功能膜、偏光材料等)、微电子化学品、生物化工制品(生物技术药物、诊断试剂、化学药物)、太阳能光伏光热化学品、新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等。
日本在1990年将精细化工产品分为36类:医药、农药、有机颜料、合成染料、涂料、黏合剂、香料、化妆品、表面活性剂、肥皂和洗涤剂、印刷油墨、有机橡胶助剂、照相感光材料、催化剂、试剂、高分子絮凝剂、石油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纸及纸浆用化学品、塑料添加剂、金属表面处理剂、芳香消臭剂、汽车用化学品、杀菌防霉剂、脂肪酸、稀土化学品、精密陶瓷、功能性高分子、生化制品、酶、增塑剂、稳定剂、混凝土外加剂、健康食品、有机电子材料等。
表1是在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GJ 08的基础上,参照日本1990年精细化工产品分类,并结合我国精细化工产品品种的发展制定的。
精细化工产品分类举例见表2。
表2 精细化工产品分类举例
2.0.2 精细化工生产设施的设备布置有多种形式:厂房内布置(含封闭式厂房、半敞开式厂房、敞开式厂房),露天布置。
2.0.4 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办公、控制、化验楼,变配电所,消防泵房(站)、企业消防站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建筑设施。
2.0.5 供疏散用的封闭或半封闭楼梯间不作为功能房间计。
2.0.6 局部封闭外围护结构宜均匀分布,有利于促进厂房内空气流通,防止危险物质积聚。
2.0.8 本术语中所指的“生产”在本标准中通常称为厂房,即生产设施用房;“储存”是指仓库,包括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公用”通常包括水、电、动力等设施;“辅助”通常包括分析化验、研发、办公、生活服务等用房。各功能场所建筑相邻布置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
2.0.10 非电气设备包括非电气机械类设备和非电气非机械类设备。可达到预期机械功能,由于自身的潜在点燃源能引起爆炸的机械设备为非电气机械类设备,例如,风机、真空泵、压缩机、可燃粉尘加工和输送设备等。没有机械功能,由于外部过程和/或自身的潜在点燃源能引爆炸的工艺静设备为非电气非机械类设备,例如反应器、储罐、容器和固定管道系统等。
非电气设备的防爆技术(包括设备本身和/或保护系统)为非电气防爆技术。
2.0.11 防护门斗的作用主要是缓冲爆炸冲击波对楼梯间和其他区域的影响,同时能防止爆炸性物质的扩散。因设计有维持一定压力的正压送风措施,门斗上的门应采用密闭性能好的防火门,并错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