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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电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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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消防电源、配电
】
1】1.1.《1 消防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消防泵供电要】求,应按本标准第9.3!.7条执行
—
— 2 》 下列?建构:筑物、储《罐(区)和堆场除消!防泵以?外的:其他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
》 :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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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露天生产设施区、!可,燃物质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
— 3 不同负荷!级别消防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
11?.1.2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用电【设备、消防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防烟与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的低压消《防设备的供电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1.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埋《地敷设;当确—需架空敷设》时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并敷设在《专用桥架内该桥架】不应穿过储》罐区:、,生,产设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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