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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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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消防电源、》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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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消防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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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消防【泵供电要求应—按本标准《第9.3.》7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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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下列建构筑【物、储罐(区)【和堆场?除消防泵以外的其他!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 : : ,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露天生产设施区!、,可燃物质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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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同,。负荷:级别消防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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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用电设备、消—防,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防烟与【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的【低压消防设备—的供电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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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埋地敷设;当】确需:架空敷设时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并敷!设在专用桥架—。内该桥架不》。应穿过储罐区、生产!设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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