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电气
11.1 消防电源、配电
11.1.1 消防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泵供电要求应按本标准第9.3.7条执行。
2 下列建构筑物、储罐(区)和堆场除消防泵以外的其他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露天生产设施区、可燃物质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不同负荷级别消防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11.1.2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用电设备、消防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防烟与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的低压消防设备的供电,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1.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埋地敷设;当确需架空敷设时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并敷设在专用桥架内,该桥架不应穿过储罐区、生产设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