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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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消《防电源、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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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消防【。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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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 消防泵供》电要求应按本标准】第9.?3.7条执行
】。
【 ,2 下列建构筑物!、储罐(区)和【堆场除?。消,防,泵以:外的其他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 《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
】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露天【生产设施区、可燃】物质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
》 3 不【同,负荷:级别消防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
11—.1:.2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用电设?。备、消防《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防烟与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的低压消防设!备,的供电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1.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埋地敷设;》当确需架空敷设时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并敷设在《专用桥架内该—桥架不?应穿过储罐区—、生产设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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