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事故《。通风
—
10.4】.,。1, 对可能突然大量!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执行
!。。
10.《4.:2 对于放散【爆炸危险性》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当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系统宜与】其,联锁启动《其供:电可靠性《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
?
10.4】.3 设有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事故后《机械:通风系统《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排风量《应根据灭火剂的种类!和要求通《。风稀释时间经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小于5次/》h,送风、?排风管路穿越—防护区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置远控!电,。动密闭阀《同时应?在防护?区外:。侧方便?操作处设置就地手动!启闭装?置
—
10.4》.4 用于—无,窗密:闭,。房间:的事故排风系统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事故排风!系统应与补风系统联!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