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正压送风
10.3.1 下列位置应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1 设置在爆炸危险场所的非防爆类型的电控设备、正压型电气设备;
2 在爆炸危险区内的控制室、分析仪器室等专用建筑;
3 隔开爆炸危险区和非爆炸危险区的正压室、门斗。
10.3.2 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压型电气设备的送风正压值不应低于50Pa;
2 控制室、分析仪器室等专用建筑送风正压值应为25Pa~50Pa;
3 隔开爆炸危险区和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正压室,送风正压值应为25Pa~50Pa。
10.3.3 设置正压送风系统的房间,送风量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维持室内正压数值所需要风量;
2 应保证室内人员每人不小于30m3/h所需新风量。
10.3.4 为正压室及正压型电气设备送风的采气口应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距爆炸危险区域边界应至少1m,且应保证进风清洁。
10.3.5 正压送风系统应设置备用通风机,且通风机应能自动切换,其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工艺供电负荷等级。
10.3.6 正压送风系统应与正压室内其他仪表、电气设备的电源设程序联锁。应先开启正压送风系统,待室内正压值稳定及置换室内空气合格后方可接通电源。应在其他仪表、电气设备的电源切断后,方可关闭正压送风系统。正压送风系统的电气开关如设在正压室内,应采用防爆型。
10.3.7 正压室内应设余压排风口,其安装位置应利于室内空气的置换,且宜面对常年最小频率的风向或采取防倒灌措施。
10.3.8 正压室内应设正压指示仪表和失压报警装置,且与正压送风系统联锁。当室内正压值低于25Pa持续1min后,应发出报警信号,并使备用通风机自动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