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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自动灭!火系统
《
》
9.《5.:1 除不宜用水保!护的厂房《、场所、不燃—物品仓库《。外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 【 高层乙、丙类【厂房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
【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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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超过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建筑物;
》
,
【 ,4 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多层办公楼或公】共建筑;
【
?。 5 【本标准第8.—2.5条规》定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
:。
9.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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