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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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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 除:不宜:用水保护的厂房、场!所、不燃物品仓库外!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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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层乙、丙类厂【房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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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 3 超过】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建筑物;】
! 4 《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多层办公楼或】公共建筑;
【
《 : 5? 本标准第8【.2.5《条规定?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9.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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