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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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 ,除不宜?用水保护《的厂房、场所、【不燃物品仓库—外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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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层乙?、丙类厂《房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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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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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超过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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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多层办公楼【或公共建筑;
【
!5 : ,本标准第8》.2.?5,条,规定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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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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