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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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除不宜用!水保护的厂房、场所!。、不:。燃物品?仓库外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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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层!乙、丙类厂房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 3 超过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建筑物;—
! 4: :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多层办公【楼,或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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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标准第8.2.5】条规定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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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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