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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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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除《。不宜用?水保护?的厂房、场所、不】燃物:品仓库外《。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 【高层乙、《丙类厂房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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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超过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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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多层办公楼或!公共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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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标准第8.—2.5?。。条规定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9.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