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83-2020 建标库

7.3  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下列介质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  含可燃液体的排放液;

    2  可燃气体的凝结液;

    3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高于40℃的水;

    4  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7.3.2  输送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方式。采用架空敷设的生产污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2  输送生产污水的电气设备应按其爆炸性环境级别和组别进行选型;

    3  用于生产污水输送的收集池(罐)周围15m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排气管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7.3.8条执行。

7.3.3  重力流管道应符合本节下述各条的规定。

7.3.4  厂房或生产设施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井:

    1  围堰、管沟等的污水排入生产污水(支)总管前;

    2  每个防火分区或设施的支管接入厂房或生产设施外生产污水(支)总管前;

    3  管段长度大于300m时,管道应采用水封井分隔;

    4  隔油池进出污水管道上。

7.3.5  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入含可燃液体污水总管前应增设水封井。

7.3.6  储罐(组)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井,水封井和防火堤之间的管道上应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7.3.7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隔油池的隔板、隔油池和水封井的盖板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盖板与盖座应密封,且盖板不得有孔洞。

7.3.8  甲、乙类生产设施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总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置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  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2.5m以上;

    3  距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置排气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