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
《
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下—列介质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
】1 含可燃液体】的排放液;
】
《 2 可燃】气体的凝结液;【
】 , 3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高于【40℃的水;—
! 4 ? 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
7.3—。.,2 输送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方式【采用架空敷设的生产!污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管】道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 2 输送生产!污水的电气设备应按!其爆炸性环境级别】和组别进行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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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于生产污水输送的!收集池(罐)周围1!。5m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排气管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7?.3.8条执行【。
—7.3.《3 : 重:力流管道应符合【本,节下:述各条的规定
!
7.3.4】 厂房或生—产设施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井
】
【1 围堰、管【沟等的污水排入【生产:污水(支《),总管前?;
《
:
》2 ?每个防火分区或设施!的,支管接入厂房或【生,产设施外生产污【水(支)总管—前,;
》
《。 3 》管段长度大于3【0,0m时管道应—采用水封《井分隔;
【
4 ! 隔油?池进出?污水管道上
!
7.3.5 】 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入!含可:。燃液体污水总—。管前:应增设水封井
!
?7.3.6 储罐!。(组)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井水【封井和防火堤之间的!管道上应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
:7.3?.7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隔油池的隔板、】隔油池和水》封井的盖板》。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盖—板与盖座应密封且盖!板不得有孔洞—
,。
》。7.3.8 甲】、乙类生《产设施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总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置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管径不宜小于1】00:。mm;
】
, 2 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2.5m以上—;,
— 3 — 距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置排气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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