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 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
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下列介质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
: ? 1 含可—燃液体的《排放液;
—
:
《 2 可燃【气,体,的凝结液;
!
:。 《3 :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高于!40:℃的水?;
【 《4,。 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
7.【3.2 输送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方式采用架空敷!设的生产污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管道?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 ,。 2 ? 输送生产》污水的电气》。设备应按其爆—炸性环境《级别和组别进行【选型;
】
: 3 用【于生:产污水输送的—收集池(罐)周【围15m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排气管》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7.3.8条!执行
【
,7.3.3》 重力流管道【应符合本节下述【各条:的规定
《
,
7.3.4! 厂房或生产设】施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井
—
:
: 1 围堰!。。、管:沟等的污水》排入生产污水—(,支)总?管前;?
:
【 2 每个防【火分区或设施的【支,管接入厂房》或生:产,设施外?生产:。污水(支)总管前】;
:
《
3 管!段长度大于3—00m时管道应采】用水封井《分隔;
《
!4 隔油池进【出,。污,水管道?上
【7.3.5》 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入含可《燃液体?污水总管《前应增设水封井
!
7.3【.6 ? 储:罐(组)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井水封井和防!火堤之间的管—道上:应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7.3.7 —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隔【油池的隔板、—隔油池?和水封?。井的盖板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盖板与盖【座应密封且盖—板不得有《孔洞
【
7.3《.8: :甲、乙类生产—设施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总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置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管径不宜小于10!0mm?;,
《
: 2 【。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2.5m以上;
!
?
3【 :距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置!。排,气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