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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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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下列介质】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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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含《可燃:液体的排放》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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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可燃气【。体的凝结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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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高于40—℃的水;
》
《
4 】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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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输送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方式【采用架空敷》设的生产污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管道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
》 2 【输送生产污水的电】气设备应按其爆炸】性环境级别和—组别进行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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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用于生产污水—输送的收集》池(罐)周围1【5m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排气管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7.3.】8条执行
!
7.3.3 】重力流管《道应符?合本节下述各—条,的规:定
《
7.3.【4 厂房》或生产设施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井
! 1 《 围堰、管》沟等的污水》排入生产污水(【支)总管前》;
【 2》 , ,。每个防火分区或设施!的支管接《入厂房?或生产设施外生【产污水?(支)总管前—;
《。
《 3 》 ,管段长度《大于:300m时管—道应采用《水,封井分隔《;
:
】 4 隔油池进出!污水管道上》
》
7.?。3,.5: 非爆炸》危险区域的》排水支?管,或总:管接入?含,可燃液体污》水总:管前应增设水封【。。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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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 储罐(组)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井水封井】。和防:火堤之间的管道上应!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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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隔油池的隔板、隔】油池:和水封井的盖—板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盖板与?盖座应密封且盖板不!得有孔洞
【
7.3.【8 甲、》乙类生产设施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总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置—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管径不宜小于100!。mm;
【
—2 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2.5m【以上;
》
《 3 — 距: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置排气管
【